国家两部委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

发布时间:2011-06-28

        10月29日从财政部获悉,为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,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《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,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        通知规定,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注明对持“自主创业税收政策”或附着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》)人员从事个体经营(除建筑业、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、转让土地使用权、广告业、房屋中介、桑拿、按摩、网吧、氧吧外)的,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
       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,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;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,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。